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3462一2007 代替 GB/T3462一1982
鉬條和鉬板坯
Bars and plate blanks of molybdenum
2007-04-30發布 2007-1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布
前言
本標準代替GB/T3462-1982《鉬條和鉬板壞》。
本標準與GB/T3462一1982相比,主要有如下變動:
一修訂了產品的牌號和產品的外觀質量要求;
一修訂了化學成分和物理性能指標要求;
修訂了產品包裝、標志、運輸、貯存的內容;
增加了訂貨合同(訂貨單)內容。
本標準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株洲硬質合金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憲平、易曉明、劉鐵梅、楊建國。
本標準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標準于1982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GB/T3462一2007 鉬條和鉬板坯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鋁條和鋁板坯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合同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粉末冶金法制取的鉬條和鉬板坯。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3850 致密燒結金屬材料與硬質合金密度測定方法
GB/T4325 (所有部分)鉬化學分析方法
GB/T6394 金屬平均晶粒度測定方法
3、要求
3.1 產品分類
產品牌號按化學成分和用途不同分為:Mo-1、Mo-2、Mo-3、Mo-4四個牌號。Mo-1主要用于合金添加劑和鉬基合金原料,Mo-2和Mo-3主要用于加工材原料,Mo-4主要用于合金添加劑和電極材料。
3.2 化學成分
產品的雜質含量應符合表1規定。鉬含量用雜質減量法確定。
3.3 物理性能
3.3.1 Mo-2、Mo-3、Mo-4(電極用)垂熔條密度不小于9.3g/cm3cm。
3.3.2 Mo-2、Mo-3燒結條和板坯密度不小于9.5g/3cm。
3.3.3 Mo-2、Mo-3加工材用產品的斷面晶粒度提供實測值。
3.4 尺寸及外形
3.4.1 鉬方條:(15~20) mm×(15~20) mmX(L) mm, 長度L的尺寸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3.4.2 鉬圓條:*(15~30)mm×(250~800)mm。
3.4.3 鉬板坯:(≥12) mmX(≥45) mmX(≥130) mm。
3.4.4 Mo-2、Mo-3重熔條和Mo-4電極用條的彎曲度不大于4mm。
3.5 外觀質量
3.5.1 產品表面呈灰色或暗灰色金屬光澤,不得有吸水或表面浸油現象。校直條表面允許有氧化色。
3.5.2 燒結條和板坯在燒結過程中允許有產品與產品、產品與燒結爐體接觸所形成的痕跡。
3.5.3 Mo-1、Mo-4合金添加劑用產品,表面不得有嚴重的淡黃色或深黑色氧化和沾污現象。
3.5.4 Mo-2加工材用產品不得有過熔、鼓泡、分層、裂紋、表面粗大結晶;不得有影響使用的掉邊、掉角、麻坑。
3.5.5 Mo-2、Mo-3垂熔條的夾頭部分應切除。
3.5.6 Mo-3加工材用產品不得有過熔、鼓泡、分層、裂紋、表面粗大結晶。
3.5.7Mo-4電極用條不得有嚴重的過熔、鼓泡、分層、裂紋。
4、試驗方法
4.1 產品的化學分析方法按GB/T4325規定進行。
4.2 產品的密度測定按GB/T3850規定進行。
4.3 產品斷面晶粒度測定按GB/T6394規定進行。
4.4 產品的尺寸及外形用相應精度工具測量。
4.5 產品的外觀質量用目視檢查。
5、檢驗規則
5.1 檢查和驗收
5.1.1 產品應由供方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驗,保證產品符合本標準規定,并填寫產品質量證明書;
5.1.2 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如檢驗結果與本標準規定不符合時,應在收到
4、試驗方法
4.1 產品的化學分析方法按GB/T4325規定進行。
4.2 產品的密度測定按GB/T3850規定進行。
4.3 產品斷面晶粒度測定按GB/T6394規定進行。
4.4 產品的尺寸及外形用相應精度工具測量。
4.5 產品的外觀質量用目視檢查。
5、檢驗規則
5.1 檢查和驗收
5.1.1 產品應由供方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驗,保證產品符合本標準規定,并填寫產品質量證明書;
5.1.2 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如檢驗結果與本標準規定不符合時,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3個月內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如需仲裁,仲裁取樣在需方由供需雙方共同進行。
5.2 組批
產品應成批提交驗收,每批由同一牌號產品組成,批重不超過5噸。需方有特殊要求時,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5.3 檢驗項目
每批產品的檢驗項目及取樣見表2。
5.4 檢驗結果判定
5.4.1 化學成分檢驗結果不合格時,允許加倍取樣重復試驗,重復試驗仍有一個結果不合格時,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5.4.2 物理性能檢驗結果不合格時,允許加倍取樣重復試驗,重復試驗仍有一個結果不合格時,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5.4.3 尺寸和外觀質量不合格時,判該件不合格。
6、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6.1.1 產品外包裝上應注明:供方名稱、產品名稱和牌號、批號、凈重。
6.1.2 每批產品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其上注明:
a)供方名稱、地址、郵編;
b)產品名稱、牌號;
c)批號;
d)凈重;
e)本標準編號;
f)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和質量監督部門印記;
g)檢驗員號;
h)檢驗日期。
6.2 包裝
產品用木箱外包裝,內用槽型泡沫塑料板或用紙盒外包裝內用防潮紙。有特殊要求,可采用供需雙方協商的包裝方式。
6.3 運輸
產品運輸時,應防止潮濕,不得劇烈碰撞。
6.4 貯存
產品應存放于通風、干燥和無酸堿氣氛之處,嚴防氧化。產品存放期不宜超過6個月。
7、訂貨單(或合同)內容
訂貨單(或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產品名稱;
b)產品牌號;
c)技術要求;
d)產品凈重:
e)本標準編號;
f)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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